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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甲鱼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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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在丹江口市检察院、丹江口市渔政站工作人员的监督参与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郭某将购买的16万尾鱼苗投放至丹江口库区牛河林区附近水域。

经查,今年4月,男子郭某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采用电打鱼的方式先后两次捕获各种鱼类共计338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保护丹江口水库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丹江口市检察院委托相关部门对郭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导致的生态损失进行评估。评估报告认为,郭某的行为一方面直接影响鱼类资源自然增殖,危害水体生态安全;另一方面部分死亡水生动物及鱼卵会造成水环境的污染。根据该报告对鱼类损失估算,参照鱼苗成活率,建议在库区投放鱼苗557公斤,约167310尾。
据此,丹江口市检察院认为,郭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规定,应承担修复责任。该院对郭某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10月8日,经法院判决,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限郭某于12月31日前在丹江口库区牛河林区水域投放鱼苗557公斤,约167310尾。
10月18日,在丹江口市检察院、丹江口市渔政站工作人员的监督参与下,郭某将购买的16万尾鱼苗投放至丹江口库区牛河林区附近水域,修复库区生态环境。人民监督员全程参与监督和投放。
"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捕鱼工具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不仅会使水产生态遭到严重破坏,还有可能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此案承办检察官谭大勇介绍,"任何违法行为都要付出代价,非法捕捞水产品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要对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赔偿金额可高达损失的1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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